原標題:中紀委解讀“官邸制”
12月11日,中紀委發文對“官邸制”和規范領導干部住房用車等事項作進一步解釋。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規范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實行官邸制。中紀委在解讀文章中指出,要適時開展對領導干部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的專項清理工作,對違規多占超配的,一律清退。
中紀委將通過開展專項治理,逐步消除領導干部職務消費過高、享受待遇過多過高、利用職權為親屬或身邊人員謀利、凌駕于法律制度和組織之上等特權作風。
消除領導干部特權思想和作風從何處“動刀子”,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
中紀委文章稱,將抓緊制定出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警衛、公務接待、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以確定相應級別的領導干部能夠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種程度的待遇。
對于外界關注的官邸制,中紀委解釋稱,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探索實行官邸制是領導干部住房改革的一項具體舉措。官邸制的主要含義是,為高級干部配置官邸,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在高級干部任職期間一起居住;一旦該高級干部離開崗位,該高級干部和配偶子女均應及時騰退,由下一任高級干部居住。
與官邸制相配套的還有異地任(掛)職領導干部“周轉房制度”,即為從異地交流任職且本地無住房的領導干部配置公有的、不得由個人買賣的周轉房,領導干部所住的周轉房離任時必須及時清退。
對于辦公用房,文章強調,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中紀委文章認為,實行官邸制等制度,有利于防范以權謀私、違規多占住房等現象。不過,中紀委并沒有明確定義“高級干部”的具體范疇。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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