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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炭產能置換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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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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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炭產能置換工作

    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煤礦產能置換工作,助推全省煤炭產業戰略性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產能指標認定

    (一)兼并重組(產能置換)已批保留煤礦,根據其初步設計(開采方案)審批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認定產能;未取得已批保留規模相應初步設計(開采方案)批復的,按參與兼并重組(產能置換)煤礦原有產能之和認定產能。

    (二)參與兼并重組(產能置換)的煤礦、未取得兼并重組(產能置換)實施方案批復或實施方案已廢止(撤銷)的煤礦,屬新建煤礦以核準文件批復的建設規模認定產能,屬改擴建、技術改造煤礦以核準(審批)文件批復的最終生產能力認定產能,屬生產煤礦根據公告生產能力、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生產能力核定批復文件等認定產能。

    (三)已批保留煤礦產能置換最高可按初步設計(開采方案設計)批復規模的200%計算產能指標。設計服務年限未達到《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要求的,根據其可采儲量計算礦井等級規模(儲量備用系數采用原初步設計明確的數據),并根據計算后的礦井等級規模最高可按200%計算產能指標。

    (四)煤礦企業上一年度按《煤礦充填開采工作指導意見》等規定實施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產量,經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確認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為置換產能指標,用于產能置換。

    (五)支持煤炭企業主動建立煤炭可調節庫存、積板參與媒炭儲備和應急調控,經省經濟運行調節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并完成動用簽約的煤炭可調節庫存,可按50%折算為置換產能指標,其中建立在煤炭調入地區和主要港口的可按100%折算。

    申請建立煤炭可調節庫存的煤礦企業集團,應滿足生產煤礦公告總產能在300萬噸/年以上、未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求,自愿向省經濟運行調節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交建立煤炭可調節庫存承諾(中央企業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提交)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在認真落實最低最高庫存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不低于30萬噸或5天設計煤炭產量的可調節庫存并承諾穩定3年以上。

    (六)煤礦企業簽訂產運需三方電煤中長期合同(約定期限一年及以上,單筆數量20萬噸以上),簽約數量達到自有資源量(即當年煤炭產量)75%以上,且全年履約率不低于90%,經第三方征信機構進行信用采集核實后,可向省經濟運行調節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交申請(中央企業向國務院國資委提交),經認定符合激勵條件的,給予產能置換指標獎勵。其中,簽訂中長期合同數量達到自有資源量的比例超過75%到85%的部分,可按 30%的比例折算為產能置換指標;超過85%以上的部分,可按40%的比例折算為產能置換指標。

    二、優化煤炭產能置換

    (七)煤礦產能指標經采礦權人同意后申請調劑、交易和使用,涉及關閉煤礦采礦權注銷的,經關閉煤礦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政策性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注銷有關工作的函》要求,明確礦山關閉后相關生態修復等法定責任主體,可辦理產能置換等相關手續。

    (八)暫無開工建設或復產復建計劃的兼并重組(產能置換)已批保留煤礦,經采礦權人同意后,其產能在確保不小于煤炭產業政策準入規模的基礎上,可調劑用于本省其他煤礦提升規模。煤礦產能調減后仍具有保留資格,但申請辦理開工備案或復產復建前應取得相應產能指標。

    (九)因客觀原因難以達產的生產煤礦,在至少保證煤炭產業政策準入規模的基礎上,可適當調減部分產能用于本省其他煤礦提升規模。產能指標調減的煤礦必須按調減后的規模組織生產,恢復原有生產能力必須取得相應的產能指標。

    (十)產能指標調劑各方應訂立書面協議,報省煤炭工業淘汰落后產能加快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審議同意后以會議紀要形式備案,各方據此辦理相關手續(見附件)。各方應充分了解有關風險,自愿選擇方式,謹慎簽訂協議,自行承擔風險后果。

    三、實施財政獎補政策

    (十一)對未取得兼并重組(產能置換)實施方案批復且自愿直接關閉的煤礦,2023年以前申請關閉的,根據“黔能源煤炭〔2020〕100號”文件按認定產能80元/噸予以獎補,之后獎補標準逐年減少20元/噸。僅有采礦權證未取得初步設計(開采方案)批復的,不予獎補。

    (十二)對批復保留而自愿直接關閉的煤礦,未取得初步設計(開采方案)批復的,根據“黔能源煤炭〔2020〕100號”文件按認定產能100元/噸扣除配對關閉煤礦已撥付資金后給予獎補。取得初步設計(開采方案)批復的,根據“黔能源煤炭〔2020〕100號”文件按設計規模80元/噸給予獎補;設計服務年限低于《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要求的,根據其可采儲量計算礦井等級規模,并據此給予獎補。

    (十三)對選擇產能置換的煤礦關閉時不予獎補;對與未取得實施方案批復的煤礦替換保留、關閉的煤礦不予獎補;對因安全生產事故明確關閉的煤礦不予獎補。

    (十四)煤礦實施關閉并申請財政資金獎補后,其產能指標由省能源局統籌使用。獎補資金從省能源局現有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其中:關閉退出煤礦能及時注銷采礦權的一次性獎補;不能及時注銷采礦權的實行分階段獎補,完成煤礦公告關閉、關閉驗收的可先獎補50%,剩余50%待注銷采礦權后獎補。

    (十五)本文件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涉及煤炭產能相關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執行。國家出臺新的煤炭產能政策,按新的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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